第——章犯人的肉体
1757 年3月2 日,达米安(Damiens)四谋刺国王而被判处“在巴黎教堂大门前公开认1”、他应“乘坐车,身穿囚衣,手持两磅重的蜡烛”,“被送到格列夫广场。那里将搭起行刑台,用烧红的铁针撕开他的胸腔和四肢上的肉,用硫磺娆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行手,再将熔化的铅汁、沸滚的松香、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,然后四马分肢,最后焚尸扬灰”(《达米安案件》,372-374)。
1757年4月lH的《阿姆斯特丹报》描述道:“最后,他被肢解为4部分。这道刑罚费了很长时间,因为役马不习惯硬拽,于是改用6匹马来代H4匹马、但仍然不成功,于是鞭打役马、以便拉断他的大腿、撕怒筋肉、扯断X节…….
“据说,尽管他一贯满嘴秽言,却从未亵渎过神明。过度的痛苦使他鬼哭狼嚎般地喊叫。他反复呼喊:‘.上帝,可怜我吧!耶稣.救救我吧!’圣保罗教区的牧师年事已高,但竭尽全力地安慰这个受刑者.教诲在场的所有观众。”
现场监视官员布东( Bouton)留下了这样的记载:“硫磺点燃了,但火焰微弱,只是轻微地烧伤了手的表皮。刽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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